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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人张某在常州一住宅小区门口开水果店,最近因超出店门外摆放水果,被城管执法队员开了罚单。由于指定缴纳罚款的银行是江苏银行,而张某本人现在在长沙,不方便处理,常州也找不到合适的人来代办处罚事宜。“因此他提出,能不能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来缴纳罚款。”天宁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受理(处罚)中心陆主任告诉记者。
受理(处罚)中心工作人员得知当事人困难后,展开了讨论,商议通过了这项临时的处理办法,“他的店铺经营不佳,我们还特别申请调低处罚金额,最终决定罚款100元”。
据了解,张某先将这1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到陆主任的账号,随后由陆主任到银行帮张某代缴罚款,并将银行回单拍照发给当事人,告知当事人中心会保存银行回单三个月,三个月内他可以到受理中心领取银行回单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:“在边远、水上、交通不便地区,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,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,经当事人提出,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。”
陆主任表示,受理(处罚)中心本着以人为本、执法为民的原则,在法律规定允许的前提下,“通过微信支付方式,帮助远在千里之外的当事人处理行政处罚,可以避免当事人因超期未处理而加重处罚。”